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 |
第一屆 |
管理暨 |
聯席會議 |
第二次 |
監察人 |
記 錄 |
時間:民國102年08月18日(農曆07月12日)上午09時30分 |
地點:廖氏家祠(武威村三鄰十號) |
主席(管理人):廖運田
記錄:廖建銘 |
出席人員: |
應出席監察人:廖運秤、廖建銘、廖文源、廖裕德、廖文寶、廖運灶、廖森景、 |
廖運瑼、廖俊雄各房監察人共九 員。 |
缺席監察人: 廖文寶、廖俊雄兩員請假 |
列席者(貴賓):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世崇監察人廖榮祥 |
祭祀公業廖國茂前管理人廖旗景(缺席) |
廖仲康 |
一、會議開始 |
二、主席就位、全體出席及列席人員就定位,面向享祀人國茂公、何太孺人暨世崇公、 |
張太孺人及廖氏列祖列宗行最敬禮(鞠躬) |
三、主席致詞:(略) |
四、列席人員(貴賓)致詞:(略) |
五、推選記錄及記錄簽署人: |
㈠經聯席會議授權主席指定 廖建銘 為本次會議記錄員。 |
㈡經聯席會議決議管理人及應出席之監察人,擔任本次會議記錄簽署人負責核對記錄事 |
宜。 |
六、報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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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工作及執行情形報告(管理):(略) |
㈡財務報告(管理人或常務監察人):(略) |
七、討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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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
擬案人:廖建銘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
檢視第一屆第一次管理、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是否詳實紀錄及執行程度案,提請討論 |
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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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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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本法人於民國102年06月29日(農曆05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假廖氏家祠召開管理 |
暨監察人會議討論事項提案共四案,如附件。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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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檢討,歸納如下: |
❶日後不論是『管理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或『派下員大會』之前次會議紀錄應與下次 |
開會通知分開寄達給全體與會人員。 |
❷『前次會議紀錄』盡可能於會後10內整理好寄達給全體與會人員,以便詳閱檢視。 |
❸本案討論事項提案共四案都詳實紀錄當日之決議無誤。 |
唯案由二之決議❷應自今年起每年農曆六月十九日早上十時整,管理人、常務監察 |
人、各房監察理人代表全族人等準備三牲醴一付、鮮花一對,於家祠會合祭拜享祀 |
人國茂公,大家對此第一次都疏忽了,期許不可再忘卻農曆十月十九日早上十時整 |
祭拜享祀人何太孺人了。 |
❹除上述歸納外,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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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 |
擬案人:廖建銘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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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申請成為『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點』志願服 |
務學習單位案,提請討論議決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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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民國102年07月17日祭祀公法桃廖國茂字第1020717號函桃園縣政府。 |
❷已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口頭通知近日會發函同意本法人成為『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 |
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點』志願服務學習單位。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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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本案立意良好,既能配合政策又能提供國中生『志願服務學習』機會外,更可彰顯 |
本法人與社會接軌之企圖與氣度,故所無不支持之理。 |
❷辦理本案項目活動相關資料應妥為保管,如簽到退人員名冊、活動照片等,以備縣 |
府查考。 |
本案『活動照片』得到仲康宗長奧援,當場承諾提供免費沖洗,值得稱許,也請其 |
他宗長也能參與-----。 |
❸榮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02年08年19日桃教中字第1020043006號函准予列 |
為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項目各國中可連結之資源單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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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後,議決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照案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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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三: |
擬案人:廖建銘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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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首屆派下員大會手冊內容案,提請討論議決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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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本法人首屆派下員大會手冊內容如附件。 |
❷其他是否有應備內容?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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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後,列舉注意事宜如下,本案照案通過。 |
❶務必將經縣府於民國102年03月28日桃民宗字第1020003227號函備查在案之章程為 |
大會手冊必要內容,更應把章程案放入提案的首案,以確認未來本法人據此章程以建 |
立公開、公正、透明化制度,將導入正軌運作無虞。 |
其餘建請建銘多費心再充實大會手冊之內容外。 |
並以黑白影印(建銘負責義務列印、裝訂)於大會當日發放予全體派下現現員。 |
❷為免爭議,大會手冊不以招攬廣告方式印刷,由本法人編列預算方式執行之或現場亦 |
得接受出席之派下現員贊助(應開立本法人正式收據)。 |
❸本次大會不但是數百年來本宗(世崇公派下)頭一遭,更是本法人為我武威家風立下標 |
竿、模範的大日子,除由建銘協助發函通知全體派下現員外,也請各房監察人務必告 |
知該房派下現員準時出席。 |
❹大會當日榮邀今年榮獲「歐洲肝臟研究學會」頒發終身成就獎的中央研究院院士廖運 |
範醫師,將針對『肝病』研究項目多年的心血與心得跟族人做精闢的分享(題目於九月 |
五日前確認)。 |
❺本法人首屆大會乃是本宗的數百年來的首創,恐有不周。 |
故所,發函邀請舉凡世崇公派下所有衍生的公法人之各管理人及監察人,敬請爾等出 |
席指導之。 |
❻大會當日除由仲康宗長負責攝影外,其餘工作人員由建銘安排,也請各監察人能協助 |
之。 |
❼邀請函以對外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具名邀請貴賓,邀請之貴賓由管理人裁奪。 |
❽在大會現場於冷氣出風口處備妥四周置有冰塊的置放桌,提供遠途返鄉祭祖的族親置 |
放祭祀之牲醴,令族親得以安心参與本次大會。 |
❾會前提供可稵粑(麻糬)、會後備有簡餐供與會全體派下現員充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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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四: |
擬案人:廖建銘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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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經清查後之變革案,提請討論議決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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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本法人於民國102年06月29日(農曆05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假廖氏家祠召開管理 |
暨監察人會議討論事項案由四決議辦理,如附件。 |
❷我國土地稅,是田賦、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三者之通稱。三者均為財產稅。 |
田賦與地價稅是以擁有土地為課稅基礎,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但仍供農業使 |
用的土地(主要為鄉村土地),課徵田賦;已規定地價的土地(主要為都市土地) |
,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移轉時之增值(售價大於成本之差額)為課徵 |
基礎。 |
田賦所稱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是指農作、森林、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 |
屋、曝場、排水等用途。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
田賦之繳納,原則上是以稻穀或小麥等實物為之。除不生產此等作物之土地外,不 |
得以現金繳納,亦不得以其他實物繳納。「田賦徵實」是我國田賦的一大特色。 |
田賦之課徵標準是「賦元」。不同地目的不同等則,每單位土地面積的「賦元」各 |
不相同,代表土地可能收穫之多寡,如地目為「田賦」的土地:一等則者,每公頃 |
五○‧五二賦元;二十六等則者,每公頃僅一‧二四賦元。 |
田賦徵實之數量,應徵收稻穀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應徵收小麥之 |
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不過,日前實際上均是徵收稻穀,不產稻穀之 |
土地,折收代金;且每賦元只徵收稻穀十三公斤,遠較稅法所定之二十七公斤為少。 |
田賦徵收時間,每年分上下兩期。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通知單,寄納稅人以憑繳納。 |
❸解釋名詞: |
①賦元:係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
每公頃土地每年應繳之賦元額,為計算田賦之基數,並非實際支付之金額。 |
②賦額:係指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支付元所得 |
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
建銘認為在這裡應該為大家補充何謂「等則」,因為這是土地稅法之田賦章節裡面滿 |
重要的東西。 |
等則:該只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以公頃計)全年的收益或是地價的高低所區分 |
的等級。 |
等則是亦可表示土地生產能力高低的等級,等則越低者,生產力越高,賦元數 |
越大,相對應納之田賦也就越高。 |
❹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如附件),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 |
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有關其存廢問題,前經本部邀集 |
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五三三號函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七 |
○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 |
❺經查原租賃契約之租率夾雜太多管理問題,租率並未完全依照等則標準訂立,差異性 |
太大了。說白點,等則相同,且通一區塊,為何租率差距可差異可達100%以上? |
合理疑是否跟管理者關係好的佃人其租率相對的低,甚至管理者可以擅改自己租賃的 |
租額租率? |
❻運珍宗長實際租賃面積,經實測扣除『武威福德宮』,如附件。 |
❼租率若重新調整後參考方案,如附件,請各位監察人討論之。 |
❽本法人所有位仁愛路旁(塘背埤塘前)大潭段塘背小段611-0、612-0、1037-0叁筆土地 |
得否依章程第五條第㈥款辦理公開招賃,亦請各位監察人討論之。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章程第五條第㈥款內容如下: |
㈥原承租人擬放棄耕作權欲將租賃權轉讓前,應先徵詢本法人同意後,擇以寄發函件通 |
知全體派下現員或以公開公告張貼於祠宇公告欄公告之,期間至少達一個月以上,始 |
得擇期於祠宇正廳公開招標或抽籤或執爻定之。 |
決議: |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原則上同意。然,本案茲事體大,授權管理人、常務監 |
察人釐清、研議可行方案,提經本法人派下現員大會通過,並經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 |
之租佃委員會通過後,於民國一○四年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續訂租約申請為之。 |
❷上項未經管理人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之租佃委員會通過前,本法人據原私有耕地租約 |
收取租谷(代金),佃戶仍依此繳納為之。 |
❸101年度租谷(代金)於派下員大會後,於今年十月十日早上9:00~11:30假廖氏家祠 |
會議室繳納之。持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戶,應出示該租約或等同證明。 |
❹大潭段塘背小段611-0、612-0、1037-0叁筆土地於派下員大會通過後,祭祀公業法 |
人桃園縣廖國茂章程第五條第㈥款為之。 |
八、臨時動議: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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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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